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翠红。
被执行人: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华。
本院在执行安徽文川环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
书记员 程金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