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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靖边县刘某某1农资销售店、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4民初39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靖边县刘某某1农资销售店,住所地靖边县四十里铺村委六组960号。 负责人:刘某某1。 被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40号。 负责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靖边县刘某某1农资销售店、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进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