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232民初2111号 起诉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18公里处(巴吉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证处主任。 地址:临泽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2017年9月30日,本院收到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2016)临公证内字第992号公证书。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一案,山西大丰种业公司申请临泽县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由山西大丰种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位于甘州区大满镇***制种地块内提取果穗,并将提取过程进行公证,制作了(2016)临公证内字第992号公证书。起诉人认为临泽县公证处所作物证证保全,根据《公证处》第25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执业区域变更手续,甘州区大满镇不属于当事人所在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临泽县公证处受理该业务不符合规定。同时,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的,公证人员应当审查专业人员身份和相应资格,告知其操作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并对保全过程予以证明"。据此规定,对于提取植物样品,应当由专业资格人员按专业方法进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因此,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违反了公证人员必须亲自办理规定,属严重违规操作,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该公证书不具有效力,起诉人要求撤销甘肃省临泽县公证处公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起诉人要求撤销公证书申请,直接起诉法院不符合案件受理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