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台金苹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台金苹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民初41号

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高台金苹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台金苹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宏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