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名下甘GC06**、甘GA16**号小型汽车、**烘干线设备一套,但上述财产现均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执13号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可依法重新按照原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权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