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鑫德昊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19939号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德昊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德昊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鑫德昊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569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的迟延利息44952元(以同期LPR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柜的产品销售专用合同,金额9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己方的全部义务,但被告违约至今。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欠付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被告同意还款,因疫情影响存在困难,愿意分期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专用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高低压配电柜1套,金额985000元;从产品通电之日起算,质量保质期为一年;结算方式为到现场一个月内付款至合同总价的60%,通电验收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合同总价5%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如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不能通电,应付至合同总价9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1月至12月向被告送货,于2021年6月25日通电验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9303元,余款再未支付。2022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函,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875697元;被告于2022年6月7日在回执中签章确认,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专用合同》、收货验收清单、对账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产品销售专用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已履行完交付货物的义务,双方对2021年6月25日通电及欠付货款金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875697元。迟延付款利息一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通电验收后支付至货款的95%,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5%,故对迟延付款利息应当分段予以计算,即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以826447元(985000元*95%-109303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75697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鑫德昊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下欠货款8756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264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2年6月25日;以8756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6元,减半收取计650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