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4196号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荣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陕西新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