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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华信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7078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信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黄浦路977号华信软件园C1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信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