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16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硖石村**楼**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UE6F3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街道,用代码11241402003229070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