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4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3815元(含执行费261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38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