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12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997.51元,本院已冻结及扣划,其中执行费50元,余下8947.5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11月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815元(含执行费2618元),已执行到位8997.51元(含执行费50元),尚有174817.49元(含执行费256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