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592号
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步云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辛晓娜,经理。
被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范宙,经理。
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众科缠绕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