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38380688J。
法定代表人:范宙。
被执行人: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A5栋5楼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P5F951。
法定代表人:巴小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7月8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元,扣除执行费29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6203元,案款已发放完毕。
2022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8766.3元,已执行到位26203元,尚有19256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