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1638号
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宙,经理。
被告: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6栋607、608房。
法定代表人:曹楚雄。
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