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房。
法定代表人:范宙,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浩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采霞街10号恒大绿洲商铺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浩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浩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1378.84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331378.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立辉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珂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