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56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3栋厂房305、3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1993年3月18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中心办公楼2栋408室。
法定代表人:龚向勇。
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56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