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1民初165号
原告:福建百绿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麦浦村缤纷园艺园第G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87515136。
法定代表人:**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大创商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K3G4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百绿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百绿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百绿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