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双钰环保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沁阳市涵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1424号
原告:沁阳市双钰环保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沁阳市涵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肖作村。
法定代表人:白发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焦作市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沁阳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司艳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沁阳市双钰环保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沁阳市双钰环保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