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3执3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50号吾悦广场1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AQDTE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03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龙湾区的3套不动产;2、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龙湾区的5套不动产;3、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有款项。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本院另案(2023浙03**执354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湾区的2套不动产并启动处置程序,另案(2024浙03**执226号)对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湾区的6套不动产启动司法处置程序;3、冻结了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4年3月18日,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95元、诉讼费145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在另案(2023浙03**执3548号)已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拘留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4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