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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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