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1654号
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55YN4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17-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梁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1920.18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9192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8%的标准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于苍南县区签订了《苍南县灵溪镇41-3地块含公共区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地址为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以西、惠达路以南、江滨路以北地块的41-3地块商住楼基建项目含公共区域工程交由被告承包施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含税总价为9100000元。”原告在合同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审核并经原告最终确认结算造价为9596008.8元。结算完毕后,原告向被告就上述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404088.62元,**质保金191920.18元未付。根据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五点约定“质保金: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期满1年后1个月内返还3%质保金;期满2年后1个月内返还2%质保金”,现上述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仅返还原告3%质保金,**2%质保金未返还。
被告中梁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3日,东来公司(乙方)与中梁和公司(甲方)签订了《苍南县灵溪镇41-3地块含公共区域工程施工合同》,中梁和公司将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以西、惠达路以南、江滨路以北地块的41-3地块商住楼基建项目含公共区域工程发包给中梁和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双方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等作了明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其中约定: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期满1年后一个月内返还3%质保金: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返还2%质保金,(因甲方原因合同项目拆除或迁移,质保期自动结束),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将扣除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的质保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后,东来公司与中梁和公司达成《工程结算确认单》,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9596008.8元。结算完毕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404088.62元(其中3%的质保金287880.26元于2022年2月17日支付),现**质保金191920.18元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定案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工程已交付超2年,已属违约,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191920.18元及自2021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因双方未作约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付。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1920.18元及利息损失(以19192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苍南县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27.5元,由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文:
附件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对自动履行的义务人,本院提供诉讼便利服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如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
二、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
四、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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