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毅,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2083。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上诉人罗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毅的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36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6822.35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共43645920元;3.新城市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新城市公司未足额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岗位标准薪酬和年终奖,故新城市公司应依法补足罗毅的定岗定级工资和年终奖。二、新城市公司拖欠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故新城市公司应支付罗毅(预算说明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劳动薪酬。(一)罗毅2018年和2019年分红奖金共1454.864万元,双方约定智慧环水类及相关项目劳动薪酬为项目产值40%。(二)新城市公司拖欠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智慧环水类项目绩效工资2909.728万元。智慧环水类项目绩效奖金计算公式:0.4×(578万元×2+15295.8万元×0.4)=2909.728万元。三、新城市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罗毅的请求。
上诉人罗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6822.35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共4364592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新城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6年12月19日。二、职务:设计人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离职时间:2019年7月11日。五、工资结构:根据已生效的(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2018年2月开始调整为31000元)+年终奖+过节费。六、关于罗毅主张的工资差额。罗毅主张新城市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差额396822.35元,新城市公司称已足额支付罗毅该期间的工资,且罗毅该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七、关于罗毅主张的分红等奖金。罗毅主张新城市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共43645920元。新城市公司称罗毅该项请求为重复主张,依法予以驳回。八、仲裁请求:罗毅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6822.35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预算说明约定)共43645920元。九、仲裁结果:2020年8月2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龙城)案[2020]20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罗毅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罗毅申请仲裁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其主张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仲裁机构不支持罗毅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二、根据生效的(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罗毅主张的分红奖金即为年终奖;罗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双方约定或实际发放工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就工资结构中包含该分红奖金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罗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毅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毅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罗毅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一系送达回执,证明罗毅因不服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证据二系(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三次庭审笔录(2019年12月4日09时30分、2020年1月6日09时30分、2019年11月13日14时30分),证明罗毅的工资结构、分红比例、城市水文所成员等实情。证据三系五险参保明细表,证明城市水文所五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9.79%,新城市公司未足额和断缴罗毅五险的事实。证据四系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证明城市水文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为5%,新城市公司未足额和断缴罗毅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被上诉人新城市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另,罗毅向本院申请调取(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的第三次庭审录像,因罗毅已提交相应的庭审笔录,该笔录均有新城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罗毅的签字确认,调取庭审录像已无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毅与新城市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2.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
关于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分红等奖金的问题。罗毅虽不认可(2020)粤03民终126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认定的工资结构,但罗毅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新城市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系伪造,依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罗毅提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仅能证明其提起的(2020)粤03民终12600号案件再审申请被受理,并不能推翻上述终审判决认定的罗毅工资结构,故本院根据已生效(2020)粤03民终126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的认定,确认罗毅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2018年2月开始调整为31000元)+年终奖+过节费。对于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双方约定或实际发放工资的,本院认为,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罗毅未能就其工资结构中包含该分红奖金进行举证,依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罗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罗毅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其申请仲裁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罗毅主张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新城市公司也提出了时效抗辩,故仲裁委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罗毅该项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罗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罗毅已预交),由上诉人罗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心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