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14359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与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4359号
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5280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汾湖村5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8955J,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