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3289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8955J。
法定代表人:陈庆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晓松、柯志昆(实习),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小区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YM5T6X
法定代表人:陈水芳,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22民初4462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568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0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系统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