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30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仙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翔飞工业集中区办公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案的执行标的额最大,所立案号为(2019)闽0430执308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30执30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30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