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华力恒弹簧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大华路**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唐梅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临安华力恒弹簧厂因与被上诉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21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安华力恒弹簧厂上诉称,案涉纠纷是基于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临安华力恒弹簧厂违背了保密协议,为他人加工生产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但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有待鉴定,而鉴定是否侵权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故本案应为专利侵权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基于《采购通用合同》、《保密协议》等诉请法院判令临安华力恒弹簧厂承担责任,提交的《保密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案涉纠纷由甲方(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约定真实有效。因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临安华力恒弹簧厂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