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03民催5号 申请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7846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唐梅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650510、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欧莱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