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1执3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1069707846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唐梅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MA1Q19N6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7776.5元及利息(以4677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临北支行,账号:12×××4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916元,由被告江苏立昊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倍仕得电气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6692.5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冻结;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7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8月3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有大众牌苏E×××××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但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2020年8月3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常熟市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6、本院查询全省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另涉及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公告送达。本院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已至被执行人注册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踪迹。
7、2020年11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9、2020年12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7669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调查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