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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中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2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计3837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