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542号
原告: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青口镇镜上新村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2HPDJ39。
法定代表人:方玉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文岭镇前董村文鹤路168号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73220127F。
法定代表人:林应响。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福州安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颖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池若冉
书记员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