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那德(福建)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7654号之一
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文岭镇前董村文鹤路168号1#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元(原告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明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静雯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