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7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1、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克扣年终考核奖金1.5万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万元;3、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9万元;4、支付原告2019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竞业限制费用5万元;5、为原告补缴2012年至2013年社会保险;6、支付原告2012年8月奖金、2018年2月、3月工资及奖金4万元;7、支付原告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万元。2020年10月15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4256.2元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奖金1655.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2021年1月18日,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3476号。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亦不服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35864号。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鉴于被告立案在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京0102民初35864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358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肖成效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