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108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2月18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