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097号
原告:狄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郁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狄某某与被告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狄某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