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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097号 原告:狄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郁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狄某某与被告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狄某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