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03民初3255号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