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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03民初3255号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