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544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共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