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异62号
异议人(案外人):汤永佑,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异议人(案外人):罗鹏辉,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申请执行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罗溪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喜临。
被执行人:湖南长虹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北路茂林村间塘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
本院在执行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长虹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汤永佑、罗鹏辉于2021年8月30日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受理。2021年11月24日,异议人汤永佑、罗鹏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汤永佑、罗鹏辉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汤永佑、罗鹏辉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