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23民初304号
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如东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南通某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