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0933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合计231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316元(未含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南通农商行开设的尾号7078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开设的尾号4099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3月25日(申请人需要申请续冻结的,应于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未申请导致脱保,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传票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到庭谈话;电话约谈,因申请执行人不接电话,未果;
6、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忠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