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81民初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4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无锡-新沂工业园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基公司)与被告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群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群冠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5175810.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预付款和安装落位款逾期付款违约金138206.25元;以5175810.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1日,宝基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一份(合同编号:BJ20170829)。该合同第1.3条约定:宝基公司提供项目红线内供配电设计图纸范围内(不含楼层母线槽)的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高低压电缆敷设等;第5条约定:工程总价8770000元,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合同价款5%,主要设备进场安装落位后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正式送电前付合同价款的45%;第6.7条约定:群冠公司逾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群冠公司要求增加楼层母线槽,双方签订了《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增补协议》,该增补协议约定:母线槽及电缆材料增加金额为380000元,增补协议付款方式与原协议一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群冠公司又要求宝基公司增加项目红线内供配电设计图纸外公建部分的施工(包括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高低压电缆敷设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6】570号)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058310.73元。宝基公司依约实施该配电工程,并于2018年12月5日经新沂市供电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但是,群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仅先后于2017年9月5日给付420000元、2018年2月7日给付2100000元、2018年2月8日给付1900000元、2018年12月24日给付612500元,尚欠5175810.73元未予给付。上述尚欠工程价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宝基公司提起诉讼。 群冠公司辩称,一、宝基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首先,《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实际签订日期系2017年8月27日,而非宝基公司主张的2017年10月21日。该协议签订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该2017年10月21日系宝基公司事后自行添加的。因此,宝基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次,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总价款为9150000元,已经给付5032500元,尚欠4117500元。这一点,宝基公司2019年11月22日给群冠公司的《律师函》可以印证。二、宝基公司诉请增加工程量是不存在的。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第5项约定:“详细工作内容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以甲方提供的项目红线内供配电设计图纸为准(不含楼层母线槽)”、第二条2.1款约定:“在水东方工程图纸设计及公共范围内包工包料”,根据上述约定:项目红线及公共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现在,原告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说成是增加的工程量,显然与协议约定不符,也与上述《律师函》内容相悖。综上,请法庭驳回宝基公司的诉讼请求。 群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判令宝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的竣工图及配电设备、设施的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资料;2.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6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宝基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一份(合同编号:BJ20170829)。该协议第五条5.2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合同价款的5%;2.主要设备进场安装落位后付合同价款的50%;3.工程验收合格一周内,正式送电前付合同价款的45%,乙方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第七条7.2款约定:甲方预付款到位后计算,90日内完工。7.3款约定: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负责工程的最终验收及送电的全程工作,直至送电后正常运行为止。协议还对其他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群冠公司按照约定将预付款支付给了宝基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90日工期,宝基公司应于2018年1月5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送电。然而,宝基公司严重违约,直至2018年2月7日主要设备才进场安装落位。群冠公司本打算拒付第二期工程款,但在宝基公司的一再要求下,群冠公司才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没想到,宝基公司工期一拖再拖,直至2018年12月5日才完成工程验收,工期拖延了11个月。由于宝基公司的拖延工期,导致整个项目工程迟延至2019年11月份才通过备案验收。因备案验收的迟延,房屋不能正常出售、交付,资金挤压无法及时回笼;无法正常供电,群冠公司只能架设临时线路保障已经上房的居民用电;工程拖延导致不能安装分表,导致居民用单费用全部由群冠公司承担等等。宝基公司的延误工期给群冠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该损失达27435220元。现群冠公司暂主张损失6000000元。 宝基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首先,宝基公司已经向群冠公司交付了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而且系设计公司直接交付给群冠公司的。另外,通过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说明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已经交付。其次,宝基公司并未违约。根据施工协议3.1.2条,甲方负责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同时,根据施工协议6.6条,由于工程款未能按期支付造成停工及工期顺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根据这两条约定结合施工协议实际履行的情况,涉案工程一直到2017年12月12日才具备开工的条件,我们也提交了监理公司的开工报审表,所以开工初始的时间应当是2017年12月12日。另外,群冠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严重违约,宝基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违约金的计算清单,该清单记载着详细的时间节点及金额。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第一期应付工程款457500元,群冠公司于2017年9月5日仅支付420000元;宝基公司最后一批设备安装落位时间系2018年1月21日,群冠公司应付工程款的50%,即4575000元,但群冠公司仅于2018年2月7日和2月8日分别支付了2100000元、1900000元,一直到2018年12月24日才又支付了672500元,合同约定的前两笔进度款才付清,拖延支付了16个月。因此,宝基公司有权进行工期顺延。另外,群冠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群冠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涉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8月29日,宝基公司(甲方)与群冠公司(乙方)签订《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一份(合同编号:BJ20170829),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工程地点:徐州新沂市高新园区新东路。工程内容:项目红线内供配电设计图纸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高低压电缆敷设等。承包方式:在水东方工程图纸设计及公共部分范围内包工包料。合同总价:8770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合同价款5%;2.主要设备进场安装落位后一周内付合同价款的50%;3.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正式送电前付合同价款的45%,乙方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6.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推迟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6由于工程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造成的停工、误工、工期相继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并给予乙方相应的成本补偿。6.7非乙方原因,甲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承担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工期,甲方预付款到位后计算,90日内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30天内,乙方负责工程最终验收及送电全程工作,直至送电后、正常运行为止。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壹年。3.1.1甲方提供本工程全套施工图捌套,乙方提供竣工图肆套,乙方提供竣工全套资料一份给甲方备案。3.2.1乙方按图施工,坚持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保证和负责工程按标准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整个工程施工完成,乙方应及时协调供电部门进行验收,供电公司验收通过后甲方不得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负责工程最终验收及送电全程工作,直至送电后、正常运行为止。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双方还对其他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增补协议》(合同编号:BJ20170829-1)一份,对楼层母线槽进行了增项(180000元),同时因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增加合同金额200000元,合计增加合同金额380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群冠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宝基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420000元。工程开工报审表显示,宝基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涉案配电工程的监理公司即南京众立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于当日开工,南京众立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当日在该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章。涉案配电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显示,涉案配电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陆续完成安装落位。群冠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宝基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2018年2月8日向宝基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于2018年12月24日向宝基公司支付工程款612500元。 国网新沂市供电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在水东方项目,2016年9月18日至供电公司办理小区新装业务,该项目设计图纸通过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供电公司针对业扩报装业务需简化流程、精简收资、压缩实践、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根据工程现场进度全程跟踪,主动服务,对现场存在的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其尽快整改。中间检查资料为冗余收资,除施工单位资质外,供电公司不收取中间检查的相关资料。2018年12月5日,该项目供配电工程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特此说明。” 国网新沂市供电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显示,涉案配电工程系于2018年11月19日在新沂市供电公司营业厅报验,新沂市供电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对涉案配电工程进行了竣工复验,结论为: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涉案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涉案土建工程竣工日期系2017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日期系2018年4月27日,备案日期系2019年11月6日。建设部门的意见均为“在水东方N楼竣工验收资料齐备,同意备案”。 宝基公司为了证明涉案配电工程的公建部分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举证了该配电安装工程的图纸设计单位(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关于新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在水东方)施工图设计范围的说明》一份,内容为:“《新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在水东方)施工图》设计范围:包括小区10KV配电装置的布置安装、10KV进出线电缆安装及接线;配电变压器的安装及接线;低压至居民电表箱及低压供电公共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整个低压包括:1.居民住宅从配电室到居民电表箱(含表箱);2.商业部分从配电室到电缆分支箱(含分支箱);3.公建部分从配电低压柜出线下桩头止。特此说明。”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又于2020年4月15日就该问题出具了《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于2017年对新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在水东方)项目进行设计,按2017年省市供电公司设计规范要求,上传省市公司图纸不需要上传公建部分图纸(在设计过程中,我公司已设计公建出线位置、电缆型号、电缆走向示意图),且我公司设计的图纸通过省市供电公司审核。特此说明。”根据法庭要求,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出庭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当庭回答:“…当时公建部分图纸上没有过多的要求,但是对电缆的大小及电缆的去向都有说明,材料清册上有电缆的长度,这些都说明了设计图纸已经包含了公建部分。…竣工图系于2018年直接交给群冠公司的。…”。 宝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于2019年11月22日给群冠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显示,宝基公司要求群冠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尾款的数额系4117500元。 群冠公司为了证明宝基公司延误工期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28886911.38元,其举证了《房屋违约金计算表》一份,意在证明迟延交付房屋造成了违约金损失合计1451691.38元。同时主张小区因架设临时线路投入了877220元,无法安装分表垫付了电费304600元(27689元/月×11个月),资金沉淀损失为26253400元等等。 本院认为,首先,宝基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的《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及《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增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次,宝基公司主张涉案配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公建部分),其主要理由是涉案配电工程的设计图纸没有包含公建部分,宝基公司对公建部分已经进行了实际施工。对此本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的承包方式显示工程范围包括在水东方工程图纸设计及公共部分范围内包工包料。2.涉案配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即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回答设计图纸已经包含了公建部分。3.按照常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情形时,应当进行现场签证,而本案宝基公司未能举证工程量变更的任何签证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三点,对宝基公司工程量增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群冠公司尚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数额问题。宝基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的《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及《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增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系固定总价,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合计9150000元,该款群冠公司已经给付5032500元,尚欠工程款4117500元。双方当事人在《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中约定,逾期给付工程款,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故该违约金应为37500元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21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19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575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4日、411750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第四,对群冠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竣工图及配电设备、设施的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资料以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6000000元的反诉主张。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3.1.1约定:“甲方提供本工程全套施工图捌套,乙方提供竣工图肆套,乙方提供竣工全套资料一份给甲方备案。”对此,涉案配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即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回答涉案工程的竣工图已经直接交付给了群冠公司。对于竣工图之外的相关验收资料,宝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群冠公司,故对该部分资料(即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说明书)宝基公司应当向群冠公司交付备案。2.宝基公司与群冠公司签订的《在水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协议》约定:“1.合同签定后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合同价款5%;2.主要设备进场安装落位后一周内付合同价款的50%;3.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正式送电前付合同价款的45%,乙方必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工程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造成的停工、误工、工期相继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并给予乙方相应的成本补偿。工期,甲方预付款到位后计算,90日内完工。3.2.1乙方按图施工,坚持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保证和负责工程按标准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整个工程施工完成,乙方应及时协调供电部门进行验收,供电公司验收通过后甲方不得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负责工程最终验收及送电全程工作,直至送电后、正常运行为止。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等等”。本案中,群冠公司的款项实际给付情况是: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应当给付457500元,实际给付420000元;主要设备安装落位后应当给付4575000元,实际给付4000000元。2018年12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付工程款612500元。以上工程款的给付情况显示群冠公司虽然存在迟延给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但从迟延给付的工程数额(即612500元)来看,该迟延付款的数额及所占应付进度款总额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宝基公司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时完工,报验,直至正式送电,故本院对宝基公司顺延工期的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自开工起90日内完工,完工后30天内完成验收及送电。涉案输配电工程系于2017年12月12日开工,于2018年11月19日在国网新沂市供电公司营业厅报验,于2018年12月5日竣工复验合格。实际工期近12个月,延误工期近8个月。对此,宝基公司没有提供工期顺延的相关签证等证据,也没有做出相关的合理的解释,故本院认定宝基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对延误工期违约金如何确定的问题。从群冠公司举证及主张的因延误工期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该经济损失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的范围,且造成该经济损失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各方因素,酌定宝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500000元。 综上,群冠公司应当给付宝基公司尚欠工程款411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500元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21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19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575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4日、411750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宝基公司应当赔偿群冠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500000元;宝基公司应当将涉案配电工程设备、设施的合格证、说明书交付群冠公司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117500元及违约金(37500元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21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1900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575000元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4日、411750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500000元; 四、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输配电工程设备、设施的合格证、说明书交付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五、驳回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0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以上合计84930元,由南京宝基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新沂市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