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8民初551号
原告: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合一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合一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由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