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8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06166902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