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30民初132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新县镇台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爱,董事长。
***与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旭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