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30民初529号
原告:韩国树,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
法定代表人:徐春梅,董事长。
原告韩国树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品财产清单中列明的厂房、设备、土地在价值5166654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该公司的厂房(包括1、北房15间;2、南房16间;3、厨房等10间;4、油库2间;5、变压器2台;6、200T地秤一台;7、180生产线一条;8、北厂房2193.96平米;9、西厂房2032.05平米)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孟国用2015第70号载明的土地31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