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聚、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台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930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及《石子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被上诉人方的站长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其作为被上诉人方站长与上诉人签订了案涉两份合同,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且给上诉人出具了过磅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妥。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930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葛淑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志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