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达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商业办公楼16层B单元办公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司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达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司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