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与湖北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7599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华某。 被告:某(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湖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 被告:湖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某乙。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被告某(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