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726号
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夏某申请追加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武汉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夏某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13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