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知民初334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