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1151号
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